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认购磋商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浙江省外企业中标后5日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略)
(4)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提供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企业纳税情况和社保基金缴纳情况证明文书;
(6)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提供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2、磋商答疑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