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金圆(黑龙江)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金圆评报字((略))第(略)-(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本次出租的呼兰区黄土山沿线泉眼屯流转土地,业态要求为实验养殖。 8、承租方需熟悉农业实验养殖基本规范、养殖管理要求,了解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养殖疫病防控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公告及土地租赁相关合同约定。 9、承租方须具备农业实验养殖相关技术能力或专业合作资源,承诺采用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具备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疫病应急处置能力,无重大养殖安全事故记录。(略)、承租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详见出租方明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公告约定义务的担保,若承租方存在提交虚假、不真实资料,或出现违约行为、土地承包期间造成土地及生态损害、水资源浪费、养殖污染未整改、租赁期满未按约定恢复土地原貌等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无上述违约情形的,土地承包期满且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略)、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耕地农业养殖用途使用土地,仅可开展合规农业实验养殖活动,严禁擅自将土地用于建房、违规挖塘、堆放建筑垃圾 / 废弃物、非农养殖、挖砂取土等非农业用途,严禁擅自挖损、填埋、硬化土地表层、堵塞灌溉排水渠道,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地形地貌、将养殖用地改为水田或旱地。(略)、承租方需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合理使用养殖饲料、兽药、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优先采用绿色、生态、节水的种养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兽药、农药及不合格农业投入品,防止土壤板结、盐碱化、重金属污染等土地质量损害问题,避免农业面源污染。(略)、承租方需严格保护土地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不得破坏土地周边的植被、水源、灌溉设施、土壤微生物环境,不得随意排放养殖污水、丢弃养殖废弃物,需按规定对养殖垃圾、兽药包装等进行回收处理;严禁非法抽取地下水养殖,严格按照当地水利部门规定的用水标准、用水时段开展养殖作业,杜绝水资源浪费。(略)、若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经营权,承租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土地原貌;若无法恢复或恢复后仍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租方需按实际损失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土地修复费用、生态修复费用、污染治理费用等。(略)、租赁期间,土地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严禁在养殖渠道内堆放杂物、堵塞水流,严禁擅自搭建养殖设施。(略)、若承租方违反烧荒禁令、用水规定或养殖设施管理要求,引发火灾、空气污染、植被损毁、邻里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水资源浪费、养殖疫病传播等任何后果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略)、承租方开展实验养殖作业时,需遵守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水利安全、养殖安全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养殖设备,做好作业安全防护,合理安排养殖用水、排水流程,做好疫病防控与日常消毒工作;因作业操作不当、违规用水、违规养殖引发的安全事故、水资源浪费、养殖污染或农田损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略)、承租方需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农业实验养殖及配套种植活动,自觉接受出租方对土地使用、养殖作业、生态保护、养殖用水、设施维护、疫病防控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定期核查及监督指导,不得拒绝、阻挠、隐瞒出租方的合法监督行为。(略)、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定期向出租方反馈土地养殖情况、养殖投入及产出、养殖用水情况、设施维护情况、疫病防控情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出租方完成耕地保护、农业统计、水资源管理、养殖监管等相关工作。(略)、若出租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使用土地、损害土地及生态环境、违规用水、违规养殖、损毁设施等行为,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出租方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按本公告及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略)、承租方需遵守国家、省、市、区各级关于耕地保护、农业养殖、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养殖设施保护、养殖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公告约定的全部义务。(略)、租赁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土地规划变更、水资源调配、生态保护要求升级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设施交接等工作。(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土地转租、转借、抵押给第三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处分,不得擅自将实验养殖权委托第三方代养。(略)、本公告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告未尽相关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略).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以上条款均由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