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北京国信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国信达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竞价结束后,承租方不得因此拒绝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不得因此要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退还交易服务费。3、出租期限五年。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仅为参考填写范本,实际租金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承租用途和使用方法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方未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毁的,出租方可以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毁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略)、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保证按照足额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因租赁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 (略)、在承租期间,承租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略)、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