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 (6)省外企业具有有效的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