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位置:(略) 2、本次转让标的由“地上房屋建(构)筑物”与“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两部分共同组成,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完整受让上述两项资产,任一部分缺失均视为未完全履行本次交易义务。其中,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事宜须同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依法进行,具体信息详见土地公告链接:(略) 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地上建筑物挂牌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捆绑交易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报名、未竞价、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价款等)未能完成土地使用权受让相关手续的,则本次转让标的交易整体无效,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交易、收回标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受让方须另行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土地情况为由主张减免责任或拒绝交易的,均视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涉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出让金缴纳等具体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向自然资源部门及税务部门充分核实,如涉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展示时间:(略) 4、成交后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非税发票。 5、本次转让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意向受让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6、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收费办法。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