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T2航站楼智慧口岸项目施工答疑公告三
各投标人: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T2航站楼智慧口岸项目施工”(项目编号:(略)
1、海关视频监控及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规格书部分要求不合理,不符合总署规范要求
一、不合理条款原文:
(略)-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智慧口岸项目技术规格书(PART(略)-海关视频监控及人脸识别系统)中,存在如下内容:
2.2.3.4与海关直属人脸识别平台的数据交互
2.2.3.4.1通过与海关直属人脸识别平台接口,获取旅客人脸识别数据信息。
2.2.3.4.2目前所设计接口交互内容不代表实际的交互内容,承包人应通过需求调研后确定最终接口交互内容,并形成IDD文档,费用已包含在总体报价中。
二、不合理理由:
技术规格书中的“海关直属人脸识别平台”描述不明确。且根据海关总署下发的航空口岸“智慧旅检”复制推广技术实施方案中,对“查验模块”、健康申报核验模块、采样模块、风险管理模块的建设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详情如下:
<img)
(图:(略)
三、规范依据:
海关总署下发的航空口岸“智慧旅检”复制推广技术实施方案。
四、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略)
2.2.3.4与海关总署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交互
2.2.3.4.1通过与总署旅客通关管理子系统、非贸一体化风控作业系统、总署人脸识别应用接口,获取如下数据。
1)获取总署新旅通系统健康申报信息、旅客舱单信息、各类统计数据、旅客查验数据、旅客挑查数据、旅客征税数据、旅客基本信息、移送缉私数据等。
2)获取总署人脸识别总平台指令下达数据、预警上传数据,口岸字典数据、旅客信息同步数据、旅客备案号查询数据、统计数据、风险库比对数据、人证核验数据、底库检索数据、中控记录数据。
3)获取总署非贸一体化风险防控系统的高风险人员布控命中人员数据。
2.2.3.4.2目前所设计接口交互内容不代表实际的交互内容,承包人应通过需求调研后确定最终接口交互内容,并形成IDD文档,费用已包含在总体报价中。
答:(略)
2、智慧口岸项目参考品牌表:(略)
质疑内容:(略)
建议修改:(略)
答:(略)
3、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2.3支持并实配可拔插冗余电源,可拔插模块化风扇≥5,前/后通风。
2.4.2.8电源模块≥2个,风扇模块≥5个
质疑内容:(略)
1、其他主流厂商在满足性能与转发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散热方式及风扇数量,风扇数量的设定是满足设备散热要求,正常运行,所以不应强加限制。
2、同时此参数要求结合性能与转发要求与新华三设备完全吻合,具有很强倾向性。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4、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3.4业务板卡扩展槽位≥1个,电源模块槽位≥2个,风扇模块槽位≥2。
质疑内容:(略)
1、本次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端口数量、带宽、转发性能等指标已完全满足项目所有终端点位及后期常规扩容需求。扩展槽位无实际业务使用场景、无刚需扩容规划,属于额外冗余配置,无设置强制硬性要求的必要性。
2、同时在结合性能、端口要求等其他要求,仅新华三设备满足要求,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5、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4.3支持并实配可拔插冗余电源,可拔插模块化风扇≥5,前/后通风。
2.4.4.8电源模块≥2个,风扇模块≥5个
质疑内容:(略)
1、其他主流厂商在满足性能与转发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散热方式及风扇数量,风扇数量的设定是满足设备散热要求,正常运行,所以不应强加限制。
2、同时此参数要求结合性能与转发要求与新华三设备完全吻合,具有很强倾向性。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6、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8.2交换容量≥(略)Gbps,包转发率≥(略)Mpps,业务板卡扩展槽位≥1个,电源模块槽位≥2个,风扇模块槽位≥2个,配置电源模块≥2个,风扇模块≥2个。
质疑内容:(略)
1、本次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端口数量、带宽、转发性能等指标已完全满足项目所有终端点位及后期常规扩容需求。扩展槽位无实际业务使用场景、无刚需扩容规划,属于额外冗余配置,无设置强制硬性要求的必要性。
2、同时在结合性能、端口要求等其他要求,仅新华三设备满足要求,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7、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9.2冗余双主控,且主控、转发物理分离。
2.4.9.3内置4个交流/直流电源,电源冗余且不占业务板槽位。
质疑内容:(略)
1、上述参数描述中要求主控与转发分离,经调研当前各个厂商路由器设备随着芯片能力的提升,板载能力增高,所以在设计层面进行了主控与转发同板卡部署,满足贵单位对设备性能、接口的要求。在电源方面各个厂商以冗余性为基础进行电源设计满足设备供电及保护需求,部署电源在2个及2个以上,本次强调部署4个电源超出设备电源需求,且规定了设备架构,主流厂商无法完全满足参数。
2、同时此参数要求结合性能与转发要求和端口要求与新华三设备完全吻合,具有很强倾向性。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8、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略).2整机最大速率≥(略)Gbps,支持全射频工作在5GHz频段或5GHz+6GHz模式部署。
2.4.(略).5为保护资产投资,可通过软件切换即可支持6G频段能力。
质疑内容:(略)
1、在性能方面结合端口参数要求最大端口速率5G,本次要求整机速率(略)Gbps超出接口速率3倍以上,速率要求完全不合理。
2、上述参数性能要求及“支持全射频工作在5GHz频段或5GHz+6GHz模式部署”要求经调研经新华三设备满足,其他主流厂商均不满足以上参数。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关于“可通过软件切换即可支持6G频段能力”经调研国内6G频段属于国有频段,不允许使用,建议删除。
建议修改为:(略)
删除“2.4.(略).5支持全射频工作在5GHz频段或5GHz+6GHz模式部署”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9、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4.(略).6 支持告警智能分析,包括告警分类关联分析、告警多源关联分析、告警拓扑根源分析、告警网络影响度分析。
2.4.(略).9 支持运维故障排查功能,实现一站式智能运维界面功能,通过智能运维门户可以提供向导式的网络运维,具备设备管理、故障排查、维护大全、开局助手、控制台、云图、工具宝箱等功能,以上功能投标人需提供详细文档附图说明。
质疑内容:(略)
1、网管软件产品在各个厂商均有一定特殊功能,且非必须功能,但具有排他性,上述参数通过新华三厂商的软件特殊功能进行限定,严重破坏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要求。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删除“2.4.(略).9 支持运维故障排查功能,实现一站式智能运维界面功能,通过智能运维门户可以提供向导式的网络运维,具备设备管理、故障排查、维护大全、开局助手、控制台、云图、工具宝箱等功能,以上功能投标人需提供详细文档附图说明。”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2.4.(略).6 支持告警智能分析,包括告警分类关联分析、告警多源关联分析、告警拓扑根源分析、告警网络影响度分析。”
“2.4.(略).9 支持运维故障排查功能,实现一站式智能运维界面功能,具备设备管理、故障排查等功能,以上功能投标人需提供详细文档附图说明。”具体功能以深化设计调研结果为准。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提供≥(略)个1/(略)G SFP Plus端口,≥6个QSFP+端口,≥1个扩展插槽,≥2个电源插槽,≥4个风扇插槽,配置冗余电源,满配风扇;
为了满足不同的上行互联要求,所投设备为扩展插槽设计,可扩展支持万兆光、万兆多速率电、(略)GE、(略)GE、(略)GE、防火墙等多种业务类型板卡;
质疑内容:(略)
1、经查询上述参数加上设备本身性能、端口要求完全匹配为新华三设备参数,同时对防火墙业务板卡的要求完全是新华三为了屏蔽友商所提参数,当前参数组合其他厂商均不满足,严重破坏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要求。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删除“为了满足不同的上行互联要求,所投设备为扩展插槽设计,可扩展支持万兆光、万兆多速率电、(略)GE、(略)GE、(略)GE、防火墙等多种业务类型板卡;”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
1、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
1、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
1、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3.2.5.5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
1、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3.2.6.2提供≥(略)个1/(略)G SFP Plus端口,≥6个QSFP+端口,≥1个扩展插槽,≥2个电源插槽,≥4个风扇插槽,配置冗余电源,满配风扇;
2.3.2.6.3为了满足不同的上行互联要求,所投设备为扩展插槽设计,可扩展支持万兆光、万兆多速率电、(略)GE、(略)GE、(略)GE、防火墙等多种业务类型板卡;
质疑内容:(略)
1、经查询上述参数加上设备本身性能、端口要求完全匹配为新华三设备参数,同时对防火墙业务板卡的要求完全是新华三为了屏蔽友商所提参数,当前参数组合其他厂商均不满足,严重破坏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要求。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修改为:(略)
删除“2.3.2.6.3 为了满足不同的上行互联要求,所投设备为扩展插槽设计,可扩展支持万兆光、万兆多速率电、(略)GE、(略)GE、(略)GE、防火墙等多种业务类型板卡;”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提供≥(略)个千兆电接口,支持≥4个千兆combo光口,≥4个万兆光口,支持POE/POE+供电,整机POE供电功率≥(略)W;
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略)
1、经过查询业界主流交换机支持(略)个千兆电的同时支持4个千兆combo光口、≥4个万兆光口仅新华三完全满足参数,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为保障本项目采购的公平性与竞争性,请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技术及预算要求。如贵单位仍坚持现有参数设置,请以书面形式提供至少三家满足上述全部技术及预算要求的品牌、型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2、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
“提供≥(略)个千兆电接口,≥4个万兆光口,支持POE/POE+供电,整机POE供电功率≥(略)W;”
“支持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
1、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支持SDN/OpenFlow1.3标准,实现网络控制层和数据转发层的分离,大幅简化网络的管理及维护难度,实现网络流量的灵活控制;
质疑内容:
1、本次招标及设计中没有设计SDN/OpenFlow1.3方面设计,同时介于设备控制需要设备控制器,且设备控制器经过问询各个厂商采用方式不一致,有多种协议及方式实现SDN,建议进行修改去除限制。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现有无线控制器扩容无线AP授权(略)个;
质疑内容:(略)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3.4.7.3固化接口≥2个,其中≥1个(略)/(略)M/2.5G光口,≥1个(略)M/(略)M/(略)M电口。
2.3.4.7.6支持光、电同时上行且满足上行链路备份功能;
质疑内容:(略)
建议修改为:(略)
删除“2.3.4.7.6支持光、电同时上行且满足上行链路备份功能;”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3.4.8.3整机提供≥3个接口,其中≥1个(略)/(略)/(略)M光口接口,≥2个(略)/(略)M电口。
2.3.4.8.4射频支持一个固定5GHz射频,另外一个可以灵活选择2.4GHz或5GHz,同时可部署5GHz射频数量≥2。
2.3.4.8.5采用内置高增益天线设计,并且支持外置天线,并配置4根全向天线;
2.3.4.8.9支持链式物联网扩展能力,最大支持(略)个BLE、RFID、ZigBee等全制式物联网扩展
质疑内容:(略)
建议修改为:(略)
删除“2.3.4.8.4射频支持一个固定5GHz射频,另外一个可以灵活选择2.4GHz或5GHz,同时可部署5GHz射频数量≥2”
修改“2.3.4.8.5采用内置高增益天线设计,”
删除:(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1、“2.3.4.8.3整机提供≥2 个接口,其中≥1个(略)/(略)M/2.5G电口,≥1个(略)/(略)M 电口。在实施阶段,如有光口备份传输需求,投标人应增补相应设备功能,费用不予调整。”;
2、保留“2.3.4.8.4 射频支持一个固定 5GHz 射频,另外一个可以灵活选择2.4GHz或5GHz,同时可部署5GHz 射频数量≥2。”;
3、“2.3.4.8.5 采用内置或外置高增益全向天线设计,须配置4根全向天线。”;
4、删除“2.3.4.8.9 支持链式物联网扩展能力,最大支持(略)个BLE、RFID、ZigBee 等全制式物联网扩展。”。
(略)、海关-边检网络及安全部分:(略)
2.3.9.1.1 国产化设备,业务接口:(略)
质疑内容:(略)
建议修改为:(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超融合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服务器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服务器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服务器部分:(略)
质疑内容:(略)
法律依据:(略)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意见:(略)
答:(略)
(略)、招标要求:(略)
问题说明:(略)
澄清建议:(略)
答:(略)
1、“指纹仪采集窗口尺寸应满足《国家移民管理局空港口岸旅客快捷通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指纹仪采集窗口尺寸如在施工阶段根据使用单位需求进行调整的,费用不予调整。”
2、“其他修改为“有效图像参考尺寸:(略)
(略)、招标要求:(略)
(6)尺寸:(略)
问题说明:(略)
澄清建议修改为:(略)
答:(略)
(略)、设备具体限定参数如下:
1.多功能智能验证台(两工位)/无障碍智能验证台(两工位)中要求的限定参数:
2.3.1.1.5模块化验讫章管理柜
2.3.1.1.5.2设计要求:(略)
2.3.1.1.5.5整机设备尺寸要求:(略)
2.3.1.1.5.8状态监测功能要求:(略)
2.3.1.1.5.(略)上电自检功能要求:(略)
上述参数对设备功能实现方式及尺寸等作出明确限定,具有特定供应商指向性,构成不合理限制。
依据:(略)
建议:(略)
答:(略)
(略)、2.旅客快捷通道2.3.1.3.5旅客人脸与指纹比对设备
2.3.1.3.5.1指纹仪采集窗口参考尺寸:(略)
上述参数要求不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空港口岸旅客快捷通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国家移民管理局空港口岸旅客快捷通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对指纹仪要求是有效图像参考尺寸:(略)
依据:(略)
建议删除:(略)
建议修改:(略)
答:(略)
(略)、3.视频防尾随终端(6)尺寸:(略)
上述参数对设备尺寸有明显的限定要求,具有明确的特定供应商指向性,构成不合理限制,
依据:(略)
建议:(略)
答:(略)
(略)、4.生物采集一体机2.3.5.1.2.8指纹采集:(略)
上述要求不符合公安部标准GA/T(略)-(略)《活体指纹图像采集技术规范》,公安部标准GA/T(略)-(略)《活体指纹图像采集技术规范》的章节4.2.1指纹采集窗口尺寸中规定“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左右于拇指指纹的采集窗口尺寸:(略)
依据:(略)
建议:(略)
答:(略)
(略)、5.智能验讫章柜2.3.2.2.3.1 验讫章大门
2.3.2.2.3.1.1大门结构
大门材质:(略)
开关方式:(略)
门关闭时,上下门间距≤Imm:
门打开时,下门下沿离地≥(略)mm,上门上沿离柜顶端≤(略)mm,不增加柜体前后空间尺寸,不影响工作人员对柜体操作。
2.3.2.2.3.1.2安全保护装置
自带安全保护装置,断电后自动闭锁,阻止大门滑落;
防夹要求:(略)
2.3.2.2.3.1.3 伺服驱动装置
驱动方式:(略)
联动控制:(略)
开/关门时间:(略)
运行过程中噪音<(略)分贝;
2.3.2.2.3.1.4安全性要求:(略)
2.3.2.2.3.1.5具备断电解锁功能,可以通过机械手工方式打开大门。
上述参数对设备功能实现方式、材质、尺寸等有明显的限定要求,具有明确的特定供应商指向性。
依据:(略)
建议:(略)
2.3.2.2.3.1验讫章大门
开关方式:(略)
删除其余不合理限定项。
答:(略)
(略)、《智慧口岸项目参考品牌表》备注中,“1、除以上推荐品牌外,投标人所采用的其余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系统需具有设计年国际旅客吞吐量(略)万人次以上机场的使用业绩,且使用数量不低于本次对应采购数量的(略)%。”的要求,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产品品牌及投标人。
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国家发改委等《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
考虑到不论机场、陆路、港口等边检建设均具有明显共性,建议:(略)
答:(略)
(略)、招标文件第(略)页有技术文件评审建议编制要求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主要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及质保承诺”。
</p)
咨询内容:
(1)此处的页面排版、字体图片、编制篇幅等建议编制要求是否为废标项?
(2)此处编制篇幅要求的是否是指整个上传的完整技术文件不超过(略)页?
(3)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主要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及质保承诺,要求提供售后承诺(详见技术规格书重要设备厂家原厂质保承诺)。招标文件第二章(略).(略)中明确规定,“(5)本项目技术规格书中厂家授权许可、厂家制造许可证、制造商资质、设备对应的检测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认证等投标阶段无须提供,中标人根据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前提供并经招标人审核。”,请问投标阶段是否需要提供上述评分办法规定的主要物资售后承诺原厂证明文件?因技术规格书产品较多,若都提供,技术文件篇幅则会超过(略)页,请明确具体需提供哪些重要设备厂家原厂质保承诺?若不需要,是否投标时提供承诺即可,中标后再提供相关原厂证明文件。
答:(略)
(2)是指本项目的整个技术文件评审方案。
(3)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托运行李先期机检CT机设备、手提CT设备、X光机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的代表机构签署的针对本项目的原厂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若不同产品是同一个制造商或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予以授权的,则可以在一个授权函内进行授权。
(略)、招标文件第(略)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略)(5)明确写明“本项目技术规格书中厂家授权许可、厂家制造许可证、制造商资质、设备对应的检测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认证等投标阶段无须提供”。招标文件附件技术规格书中大量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人应承诺”、“提供XXX,不提供视为本条参数不响应”、“现场提供XXX的现场演示或视频演示,不提供视为该参数不响应”、“投标人须提供”等,部分列举截图如下:
</p)
咨询内容:(略)
答:(略)
(略)、招标文件第(略)页《(十九)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表后注写明“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参考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但5月(略)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一《智慧口岸项目参考品牌表》表后备注2写明“投标人选用推荐品牌的应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明确具体的品牌”。上述招标要求前后矛盾或表述不清。
</p)
答:(略)
(略)、招标文件第(略)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略)报价文件编制要求规定,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略)ZHZB格式,要求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略)ZHTB。咨询内容:(略)
答:(略)
(略)、2.4.2 数据库审计系统相关条款质疑
(一)第 2.4.2.8条
质疑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p)
答:(略)
(略)、2.4.3 日志审计系统相关条款质疑
(一)第 2.4.3.5条
条款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p)
答:(略)
(略)、第 2.4.3.6条
条款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p)
答:(略)
(略)、第2.4.3.8条
条款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p)
</p)
</p)
答:(略)
(略)、2.4.4视频网闸相关条款质疑(第 2.4.5.2 条、第 2.4.5.3 条)(一)第2.4.5.2条的条款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https:(略)
</p)
答:(略)
(略)、第2.4.5.3条
条款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p)
</p)
答:(略)
(略)、第2.4.5.7条
条款内容:(略)
质疑问题:(略)
事实依据:(略)
五、法律依据与质疑请求
(一)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略)
(二)质疑请求
1.删除数据库审计系统第2.4.2.8条;
2.删除日志审计系统相关条款(第2.4.3.5条、第2.4.3.6条、第2.4.3.8条);
3.删除视频网闸条款(视频网闸第2.4.5.2条、第2.4.5.3条、第 2.4.5.7条)中的隐含绑定要求”;
6.对修改后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并书面答复本单位质疑。
答:(略)
(略)、招标文件智慧口岸项目推荐品牌表中“1、除以上推荐品牌外,投标人所采用的其余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系统需具有设计年国际旅客吞吐量(略)万人次以上机场的使用业绩,且使用数量不低于本次对应采购数量的(略)%。中标后,中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及验收报告,否则招标人有权更换品牌,费用不予增加。”修改为“1、除以上推荐品牌外,投标人所采用的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系统涉及海关建设内容(包括查验设施设备、托运行李先期机检设施设备、风险行李拦截设施设备、卫生监督设施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动植物检验检疫设施设备等)需具有设计年国际旅客吞吐量(略)万人次以上口岸的使用业绩,且使用数量不低于本次对应采购数量的(略)%。投标人所采用的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系统涉及边检建设内容需具有以旅检业务为主的口岸项目业绩。中标后,中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及验收报告,否则招标人有权更换品牌,费用不予增加。”
注:(略)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项目负责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