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办事处第十一街坊建设路东临河铁贸公司对面军供站院内,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出租面积共约为(略).(略)㎡(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其中:(略)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租期为3年,无装修期,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的招租底价,含税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如本次招租最终承租方为原承租方的,租金按最终成交价计算,租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最终承租方不是原承租方的,原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腾退房屋。如延迟退房的,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且出租方有权清理原承租方放置在承租房产内物品,一切不利后果由原承租方承担。本次出租的标的房产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 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勘验:(略) 4、本次出租房产除水、电、暖、消防等设施外的物品、堆放物等不在本次招租范围之内,项目成交后,由出租方负责清理。 5、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方应在房屋招租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提交承租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原承租方行权方式如下:(略) 6、如因政府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出租方不负责赔偿。 7、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开具相关发票。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承租。 9、承租方承租标的后仅限用于粮食储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经营手续,不得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承租方承租后办理不了相关经营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禁止经营、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和行为,不可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中止租赁合约、收回房屋,承租方支付的押金不予退回,且出租方不负担此后果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略)、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略)、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