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嘉鱼县潘家湾区域性养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嘉鱼县潘家湾区域性养老中心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资质 条件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资质要求:(略) | | 财务 要求 | 提供近三年度任意一年度((略)年度或(略)年度或(略)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单位提供公司成立后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业绩 要求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项总投资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业绩。(业绩要求:(略) | | 信誉 要求 | 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7.在近三年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 8.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3((略))目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 项目 经理 资格 | 项目 经理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满足以下要求:(略) | 1人 | | 设计 负责人 资格 | 设计 负责人 | 拟派设计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略) | 1人 | | 施工 负责人 资格 | 施工 负责人 | 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无在建承诺书)。 | 1人 | | 项目 管理 机构 其他 主要 人员 | 施工员 |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 | 1人 | | 质量员 |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 | 1人 | | 材料员 |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 | 1人 | | 资料员 |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 | 1人 | | 安全员 |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人 | | | | | | | | | | 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人员 | 均应当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人。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投标单位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 | | 施工机械设备要求 | / | | 其他要求 | 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且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以上,其中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 | | |
1.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2.本资格预审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包括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要明确预留的工作和金额。招标人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申请的,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申请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招标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小微企业可以独立进行申请,无须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或进行合同分包。该类项目因落实了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评标时,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 4.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对小微企业、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者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评标优惠。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