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市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哈隆飞评报字[(略)]第 (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竞价结束后,承租方不得因此拒绝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不得因此要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退还交易服务费。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略)、标的现处于营业状态,标的总面积约为(略).(略)平方米,仅作为商服使用,本房产不可进行转租。(略)、本次租赁的房产现无债权债务纠纷,未办理抵押及第三方担保,没有涉及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略)、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严禁在房屋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如煤气罐)等危险品。一经发现,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发生危险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略)、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按照实际使用量足额交纳水、电、卫生、燃气等费用。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不动产产生的相关税和费,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交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房屋租金含取暖费、空调费、物业费。(略)、承租方要事先对房屋现状(包括瑕疵)进行确认,事后出现异议出租方不予负责;(略)、租赁期间房屋及其内设施出现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略)、承租方如提前解约,预付房租不予返还;(略)、承租方《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租,需提前二个月告知出租方;(略)、租金以人民币支付,第一年租金全额缴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第二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奋斗路副食品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租金采取按半年付款方式,每半年租金提前(略)日交纳,不得拖延。(略)、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本《租赁合同》,经出租方验收确认租赁物无损毁、不欠缴水、电、等承租方应付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租方。(略)、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租金,每延期一日应当按所欠租金(略)%向出租方交付滞纳金。经出租方追索,承租方超过(略)日仍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和滞纳金,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前期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同时,出租方有权追索所欠的租金。 (略)、承租方应承诺在中标场地内独立合法经营,禁止转租、转让及联合经营;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