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补充事宜
(1)对收到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1.1)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略) 分) 认证证书(5 分)2、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所认证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国标 GB(略)-(略)(泵效率≥(略)%、能效等 级 1 级),同时认证证书包含所投水泵设备型号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略)
建议以实际行业情况设定此证书:(略)
回复:(略)
现阶段处于新旧标准过渡期,可认可GB(略)-(略)在有效期内并且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换证受理回执(并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的“关于离心泵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修订的通知”截图)或由投标人出具的过渡期说明(并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的“关于离心泵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修订的通知”截图)。未在GB(略)-(略)时限有效期内或未出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换证受理回执或过渡期说明的GB(略)-(略)节能认证证书为无效认证。
(1.2)瓮安县塘坎上水库工程泵站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略) 分) 投标人类似制造、供货业绩((略)分) (2)供应过的单个合同中水泵机组中单个电动机额定功率(P)≥(略)kW的, 1 个计1分,最多得 5.0分。提供合同(至少包括合同封面、供货内容、签字盖章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略)
2. 与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
1)招标标的是成套水泵电机,核心是 “泵 + 电机成套供货、匹配、集成能力”。
2)供应商若有单独电机业绩 + 单独水泵业绩 + 成套集成 / 供货业绩,完全能证明其履约能力;强制要求 “电机必须在成套合同里” 属于多余限制。
3)电机是标准通用设备,单独销售 / 供货业绩同样能证明电机质量与供货能力,没必要绑定成套合同。
3. 构成 “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1)市场存在专业电机厂、专业水泵厂、成套集成商三类主体。
2)专业电机厂只有单独电机合同,无成套合同;专业水泵厂同理。
3)该要求直接排除专业电机 / 水泵厂商,变相保护 “有过成套合同的集成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4. 无技术必要性
·成套核心是匹配设计、集成调试、整体供货,而非 “电机必须在成套合同里签”。
·分开签电机、水泵,再集成供货,技术与履约风险无差异,该要求无技术合理性。
法律依据:(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第十八条:(略)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结论:(略)
建议修订为:(略)
回复:(略)
具备水泵机组制造、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均可提供对应业绩材料,并未划定行业、区域、特定企业门槛,未对单独电机厂商实行歧视对待,不存在刻意排外、差别待遇问题。
(略)KW 功率规格为本项目设备实际技术参数标准,业绩要求是对同类项目履约实力的正常核验,属于合理商务评审范畴。市场上具备该规格水泵机组供货经验的合格供应商数量充足,可保障充分市场竞争,不存在合格投标人过少、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情况。该条不作修改。)。该条不作修改。
(2)、开标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不变((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3)、其他补充事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