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立案调查的藤县惠兴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现已调查终结。你单位未依法报送(略)-(略)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无法联系你单位,以及在国家税务总局藤县税务局出具的《(略)-(略)年度农专年报连续两年未报名单》,你单位未进行税务补录,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略)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特此公告
附件:(略)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5月(略)日
附件:(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经营地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 | 藤县惠兴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 (略)NA(略)X | (略)K | 易远军 | 濛江镇农业服务中心河东推广站租屋 | 藤市监处罚〔(略)〕?(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