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瑞鑫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瑞鑫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为准。 (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略)、本次租赁及评估范围不含院内企业留守人员办公使用房屋一处。 (略)、本次租赁房产可进行改造,改造的预算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书》终止后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方不得拆除损毁保持改造后现状。 (略)、本次招租的房产租赁期间应缴纳的水电费由房屋承租方承担,院内无供暖、无上下水、无电,甲方不负责提供相关配套设施,需承租方自行解决。承租方要事先对房屋现状(包括瑕疵)及房屋和场所的安全性进行确认,事后出现异议出租方不予负责。 (略)、租赁期间房屋及其内设施出现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略)、承租方到期不续租,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出租方。承租方如提前解约,预付房租不予返还。承租方不能转租。 (略)、部分房产现有简单装修、货梯、空调、防盗系统、网络等均为原租户自行安装,房产配套设施仅有上下水、电,由于未能与供热公司并网导致无法供热,原承租方安装设施在退租后将被拆走,因此部分房产现有条件不适用于办公而适用于库房,现场勘查时详询出租方。(略)、出租方只能为承租方开具《单位往来自制凭证》。(略)、该处资产现被占用,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参与竞拍人应知晓并认可上述资产实际占用状态,可自行组织清退或协调人民法院继续开展清退工作,出租方予以配合。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意向承租方需在(略)年(略)月(略)日9:(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