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安徽医院项目--放射防护工程
2.标段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安徽医院项目--放射防护工程
3.澄清或修改事项;
3.1 招标公告中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受理异议人)”;
3.2 招标文件第(略)页“政府采购价格加分(如有)”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第九条第二款情形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投标人,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1%—2%)作为其价格分”变更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第九条第二款情形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投标人,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作为其价格分”;
3.3 招标文件第(略)页“合同协议书”中,工程名称更正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安徽医院项目--放射防护工程”;
3.4 招标文件第(略)页“第3种方式:(略)
3.5 招标文件P(略)页“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节“招标人推荐品牌”,增加如下说明:
“注:(略)
注:(略)
4.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