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 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 转受让双方应当在转让方收到中心与受让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成交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4、 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和全部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通过中心结算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上指定银行账户。 5、 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具体资产交接时间和办理过户时间,由转受让双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具体约定。 6、 转让方依据交易合同中约定协助最终受让方与开发商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在交接之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略)、 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