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为罚没资产,根据中共杭锦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交涉案财产的函》,本次转让的标的被移交至杭锦旗财政综合服务中心,杭锦旗财政综合服务中心委托转让方对标的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本项目无法提供(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略)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依据内蒙古聚鑫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内聚鑫轩专审字[(略)]第(略)号审计报告):(略) 3、根据评估报告(内中恒志联评报字[(略)]第(略)号)显示:(略) 4、依据内蒙古聚鑫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内聚鑫轩专审字[(略)]第(略)号审计报告)显示,标的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内蒙古共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略),(略),(略).(略)元,无投资协议,截至报告日,只提供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无法进行审计确认,故在本次审计中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合并报表处理。同时向子公司借出(略),(略),(略).(略)元。未有借款协议。 5、依据内蒙古聚鑫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内聚鑫轩专审字[(略)]第(略)号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日(略)年9月3日,预付账款余额6,(略),(略).(略)元中,涉及5家供应商的款项据描述已实际供货,但尚未开具发票,财务未对相应预付账款进行核销处理;同时,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资产已由公司对外销售,因无原始凭证且供应商未配合提供供货明细,实际供货情况无法核对;此外,已向5家供应商发函询证,但函证均被退回,无法确认预付账款余额。 6、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评估、审计报告等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7、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