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交纳购买保证金(略)万元。执行济南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2、本次转让标的数量、质量及明细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为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资产质量及相关瑕疵为由反悔,亦不得就此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相关问题均不影响本次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限内必须参加现场踏勘,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现场勘验需携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对标的资产以自行鉴定为准;若未进行现场踏勘,将视为无效报名,《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济南产权交易平台指定账户,济南产权交易平台收到价款后 5 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逾期不签署合同、不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行为,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最终受让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在付清所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同意将交易价款由济南产权交易平台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让方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略)万元,作为施工履约保证金。 6、受让方须承诺,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须于(略)个日历日内完成标的物的拆除、迁移工作。请受让方综合考虑资产交易产生的设备设施拆除、迁移、清运回收过程中的安全、车辆、机械、装卸、人员等问题,因上述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因受让方未按规定运输完毕标的,带来的一切保管责任及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资产自移交之日起所有的安全责任、环保责任、保管责任、法律责任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9、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略)、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