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水电费按季度结算,计费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出租方代缴的水电费且房屋验收无问题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 4.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及场地布局,确保建筑及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因经营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须将方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5.承租期内,承租方独立承担经营、装修、水电、物业、消防、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费用;因承租方使用、管理、经营等原因造成出租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承租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期内,承租方须合法经营,严格遵守房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发生盗失、火灾、治安、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对承租区域内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因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8.承租方若涉及门头、店招、宣传展示等内容发布,须保证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 9.承租期内,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违约金及全部损失: (1)未依法经营,或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或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不配合文明创建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租的; (4)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 (5)拖欠租金,或拖欠水电、物业、工商、税务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费用达(略)日的; (6)对出租方提出的安全、经营、管理等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7)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略).承租方需增加或改变房屋用途、经营项目、装修布局的,须向出租方申报并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略).若房屋在租赁期间有运营管理及公益宣传需要,其对应公共区域部分广告位置,出租方可用于发布企业信息及公益宣传,承租方须予以配合。 (略).建议意向承租方前往房屋现场,实地查看房屋现状及周边环境,以充分了解房屋的区位情况。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本招租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交通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