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小袋及PE内胆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小袋及PE内胆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委托方 |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公告及 竞价期限、延牌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略)个周期。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小袋及PE内胆转让,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 2.预估重量:(略) 3.委托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受让方提货,提货地址为:(略)或其他地点。具体提货地址以委托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自行前往上述地址提货。 4.转让单价为浮动单价,按月定价、据实结算,每月初更新当月转让单价,作为当月所有批次提货结算的依据。计价公式:(略) (1)竞拍结果=“卓创资讯”网站披露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2。查询路径:(略) (2)上一个月算术平均价中,如上一月某日的神华S(略)常州库未产生竞拍结果,则当日以神华S(略)武汉库确定竞拍结果,以此类推:(略) (3)上述“上一个月”是指提货日所在月的上一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5.受让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转让方提供一台全新、完好、符合生产使用标准的打包机,设备具体参数不低于以下标准:(略) |
转让底价 |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略).9,每轮加价幅度最低为0.1或其整数倍,系数高者成交。例:(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废杂料转让合同》。 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略)万元,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每批次货款按实际重量据实结算。受让方须在每批次提货前将本批次货款支付完毕,委托方在确认收到每批次货款后向受让方出具提货通行凭证。 本批次货款=转让单价*本批次标的重量。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样品存放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样品,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并认可转让标的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将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环保处置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接到委托方提货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本批次标的提货完毕。现场清理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仅提供免费叉车服务。受让方如计划提货,须提前一天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4.转让标的物的提货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受让方须承诺:(略) 5.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装卸、运输、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废杂料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废杂料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废杂料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合理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虚假,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四)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员须具备与提货作业相匹配的能力,严格遵守甲方厂区的安全规定。若乙方提货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设备损坏、停产损失等。
(五)乙方在转让、出售、清运及残料处置等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负责废杂料的运输,承诺将采用合格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途中的一切运输、安全、环保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负责对废杂料的运输、装卸及清理工作,且对废杂料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承诺本项目独立履约,严禁转包、分包、挂靠、委托第三方代为履约,一经发现视为根本性违约。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小袋及PE内胆(再生塑料类废旧物资,无固定规格、无质量担保,按现状交付)。
(二)标的体量:(略)
(三)交付状态:(略)
第四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甲方将根据生产和销售计划不定期、分批次通知乙方提货,提货地址为甲方指定仓库或其他地点。具体提货地址以甲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自行前往上述地址提货。
(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全部标的付款提货及现场清场工作,不得拖延、滞留。现场清理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免费叉车服务,非工作时间需乙方承担额外费用。
(三)乙方提货前,需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协助乙方办理交接手续。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乙方提货时应进行检验,如发现数量、外观等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否则离开甲方厂区后视为货物符合要求,不退不换。
第五条转让单价、每批次货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单价
1.转让单价为浮动单价、按月定价、批次结算、先款后货,每月初更新当月转让单价,作为当月所有批次提货结算的依据,合同期内乙方成交系数固定不变,不予调整。
2.计价公式:(略)%+(略)元/吨(固定打包人工费,含税),其中:
(1)竞拍结果=“卓创资讯”网站披露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2;
(2)(略)天(或者实际整月天数)算术平均价中,如上一月某日的神华S(略)常州库未产生竞拍结果,则当日以神华S(略)武汉库确定竞拍结果,以此类推:(略)
(3)上述“(略)天”是指提货日上一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二)每批次货款支付方式
1.本项目每批次货款按实际重量据实结算。乙方实行先付款、后提货、批次结清,乙方应在每批次提货前当日将本批次货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略)
2.本批次货款=转让单价*本批次标的重量。重量以甲方仓库的计量设备为准,乙方如有异议,可在提货时提出重新计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略),(略).(略))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乙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均以书面形式书写并经盖章后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收件人及地址、微信、QQ、电话或传真号码以直接交付联系人、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本条该条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为止。
(四)设备配套义务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免费向甲方提供一台全新、完好、符合生产使用标准的打包机,设备具体参数不低于以下标准:(略)
2.乙方负责打包机的运输、进场、安装、调试、开机试运行,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设备交接单;如设备参数不符、性能不达标的,乙方须在3日内无条件更换、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合同履约期内,打包机的日常检修、保养、故障维修、配件更换、年度维保等全部工作及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须保证设备(略)小时正常可用,设备故障导致甲方生产滞留、物料堆积、无法打包提货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追责。
4.本合同履约期间,打包机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打包机所有权无偿、无条件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无任何异议,不得主张设备折旧、残值、购置、维保等任何补偿、赔偿费用,乙方无权拆除、搬离设备。
5.合同存续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除、搬运、变卖、抵押、处置打包机,一经发现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追偿全部损失。
(五)甲、乙双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如下: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以继续服务,直至甲方确定下一期合同服务单位。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合同履行期内,若甲方因生产技术改造、工艺升级、流程优化、经营调整、产能变动、管理改进改革等原因而不再对外销售转让标的,无需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时生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金、赔偿金等责任,双方按实际履约批次结清款项即可。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略)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且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提、弃单、终止履约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偿全部经济损失。
(三)甲方单方违约解除情形:(略)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本合同转让标的物的付款提货工作的,每逾期一日,按本批次应付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略)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全部停产损失、产能损失、二次交易差价损失等。
(三)如乙方接到甲方提货通知后无故不提货、弃单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置对应标的,产生的价格差价、处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累计2次(含)未按甲方要求付款提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时生效),同时甲方有权就本项目再次组织公开竞价,或由意愿第三方继续履行乙方的义务,乙方已缴纳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纳入合作黑名单,取消乙方后续参与甲方所有废旧物资转让、竞价、合作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高新。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略)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