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略)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 资质要求:
(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资料。
7、信誉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