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的名称 | 参考面积(㎡) | 挂牌价格(元/月·㎡) | 经营范围 | 租期(年) | 租金递增方式 | 竞租保证金(元) | 备注 |
1 | 新竹路2号-一层-4号商铺 | (略) | (略) | 轻餐饮、零售等(明火餐饮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业除外) | 5 | 标的竞价底价为含税价格,该标的第一、二租赁年月租金标准按成交价格执行,从第三租赁年起每年月租金标准在上一租赁年月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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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竹路(略)号综合楼-一层-一楼西半层商铺1# | (略).(略) | (略) |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业外 |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至(略)年4月(略)日止 | (略) | 现状无内部间隔,后期砌墙分隔及相关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意向承租方竞价报名前须实地现场勘查,并取得现场勘查证明,未完成现场勘查及未提供勘查证明的,不予受理报名(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略) |
3 | 新竹路(略)号综合楼-一层-一楼西半层商铺2# | (略).1 | (略) |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业外 |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至(略)年4月(略)日止 | (略) | 现状无内部间隔,后期砌墙分隔及相关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意向承租方竞价报名前须实地现场勘查,并取得现场勘查证明,未完成现场勘查及未提供勘查证明的,不予受理报名(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略) |
4 | 新竹路(略)号综合楼-一层-一楼西半层商铺3# | (略).(略) | (略) |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业外 |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至(略)年4月(略)日止 | (略) | 现状无内部间隔,后期砌墙分隔及相关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意向承租方竞价报名前须实地现场勘查,并取得现场勘查证明,未完成现场勘查及未提供勘查证明的,不予受理报名(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略) |
5 | 锦春路(略)号-威宁大厦-第(略)层 | (略).(略) | (略).3 |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经营餐饮项目的,须完成排烟、排污、燃气、消防等改造工程(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有散发刺鼻性气味等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及住宅区的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 | 5 | (略) | 特别约定1.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保、食品卫生、噪音等的各项管理规定,达到国家绿色环保标准,不得干扰周边单位及居民的正常办公、居住等活动。2.出租方按照现有相关产权文件及标的现状出租,涉及经营所需办理的相关证照、手续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标的进行格局调整、装修、改造等事项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将装修改造方案向出租方报备;如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规范的,出租方均有权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承租方须按要求限时实施整改;3.承租方如需在标的外设置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的,应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自行办理报批手续,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因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及相关批准而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责任与后果。4.承租方须配合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本租赁标的由出租方指定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物业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月计收;水、电费按照南宁市供电部门当期公示标准执行。租赁期间若出租方更换物业公司,以新聘请物业公司制度收费标准为准;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及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用途,如有擅自改变用途的,承租方须负责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还须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6.意向竞价人在竞价前须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并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现场勘察证明 (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略) |
6 | 锦春路(略)号-威宁大厦-第(略)层 | (略).(略) | (略).3 |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经营餐饮项目的,须完成排烟、排污、燃气、消防等改造工程(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有散发刺鼻性气味等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及住宅区的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 | 5 | (略) | 特别约定1.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保、食品卫生、噪音等的各项管理规定,达到国家绿色环保标准,不得干扰周边单位及居民的正常办公、居住等活动。2.出租方按照现有相关产权文件及标的现状出租,涉及经营所需办理的相关证照、手续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标的进行格局调整、装修、改造等事项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将装修改造方案向出租方报备;如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规范的,出租方均有权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承租方须按要求限时实施整改;3.承租方如需在标的外设置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的,应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自行办理报批手续,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因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及相关批准而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责任与后果。4.承租方须配合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本租赁标的由出租方指定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物业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月计收;水、电费按照南宁市供电部门当期公示标准执行。租赁期间若出租方更换物业公司,以新聘请物业公司制度收费标准为准;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及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用途,如有擅自改变用途的,承租方须负责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还须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6.意向竞价人在竞价前须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并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现场勘察证明 (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略) |
7 | 高峰路(略)号新峰大楼B栋1楼(略)号房、B栋2楼(略)号房 | (略).(略) | (略) |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业外 | 5 | (略) | 1、意向承租方竞价报名前须实地现场勘查,并取得现场勘查证明,未完成现场勘查及未提供勘查证明的,不予受理报名(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略)2、成交人需自行解决用水、电报装及二次消防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