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农(兽药)罚〔(略)〕2 号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执法人员于(略)年5月(略)日下午对梅河口市XX兽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略)年5月(略)日依法对梅河口市XX兽药店投资人周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周XX的身份证、其提供的梅河口市XX兽药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微信收款记录照片等进行了复印、打印。通过询问确认,梅河口市XX兽药店于(略)年4月(略)日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奇治速效(盐酸多西环素片)”1瓶,销售金额为(略).(略)元,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收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经查,当事人梅河口市XX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年5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略)年5月(略)日梅河口市XX兽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3.投资人周XX(略)年4月(略)日微信收款记录照片1张、举报人提供的微信付款记录照片1张,证明违法所得为(略).(略)元。
4. (略)年5月(略)日梅河口市XX兽药店投资人周XX《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过程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略)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略)
1.没收违法所得(略).(略)元;
2.处以(略).(略)元罚款,即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