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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略)年度、(略)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以及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状态为非正常,(略)年至今无申报情况,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调查认定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在我局发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和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严重影响了市场管理秩序,和市场主体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拟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略)
联系地址:(略)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