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略)年度第(略)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咸丰县水淹陀至绕城北线连接线建设工程)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复机关、批复文号和批复时间
批复机关:(略)
批复文号:(略)
批复时间:(略)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该项目征地位于高乐山镇大坝社区,拟用于咸丰县水淹陀至绕城北线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批复面积1.(略)公顷,其中农用地1.(略)公顷(耕地1.(略)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
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咸丰县人民政府授权高乐山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咸丰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高乐山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咸丰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略)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略)
特此公告。
附件:(略)
咸丰县人民政府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