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开标前六个月内),或(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缴纳税收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并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凭据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中小企业扶持相关要求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略)
2.本国产品扶持相关要求 (1)本项目对采购本国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标准”。 (2)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3)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4)供应商须对所提供的本国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并作为投标文件必备组成部分按要求提交。
采购包2
1.中小企业扶持相关要求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略)
2.本国产品扶持相关要求 (1)本项目对采购本国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标准”。 (2)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3)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4)供应商须对所提供的本国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并作为投标文件必备组成部分按要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