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单位 | 被检查对象 | 是否涉企 | 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时间 | 检查任务来源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 | 执法检查依据 | 该检查计划是否可以和其他执法单位联合检查 | 可与联合检查的执法单位名称 |
| 1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人民医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中医医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妇幼保健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天等镇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东平镇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上映乡中心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小山乡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龙茗中心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把荷乡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福新镇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向都镇中心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进结中心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宁干乡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都康乡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进远乡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驮堪乡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金洞卫生院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 | 否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瑞兴医院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华夏眼科医院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天等梁子骞口腔诊所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天等朝阳分店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天等城北分店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天等城南分店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天等恒丰分店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略) | 天等县医疗保障局 | 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天等天富广场分店 | 是 | (略)年6-(略)月 | 部门联合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是 | 天等县卫生健康局、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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