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BBF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聚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经营权 | 6 | (略).(略) | 1.9 |
| 1.合肥市包河区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位于包河区施河社区长春街安凯北区内,经营房产为框架结构,层数为一至三层,本次经营权转让的建筑面积约(略).(略)㎡,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经营房屋权属情况:(略) 3.水分户及使用情况:(略) 电分户及使用情况:(略) 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略)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略) 4.施河社区安凯北区三层楼总建筑面积约(略)㎡,其中:(略) 5.经营房屋未清空,屋内可移动设备以及可拆除物品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本项目成交后,原经营方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6.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受让方实地踏勘为准。 |
| 经营房产 用途要求 | 1.标的转让用途:(略) 2.其他要求:(略) 3.受让方经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支付:(略)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支付首期经营费用,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略)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给予免经营费用装修期三个月,包含在经营期内,分摊至前三个合同年度的第四个月给予。 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要求 |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经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不影响合同履约。 3.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运营或承包运营、托管运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4.经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经营期内,受让方施工方案须报物业公司及委托方同意并依法依规报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受让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严禁转移、遮挡、破坏楼道内现有供配电设施,经营期内须无条件配合委托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对消防通道及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故障维修。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经营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经营期内,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6.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经营期内,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略).特别说明: (1)经营期内,受让方须配合委托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在室外从事未经许可的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宣传标志。 (2)经营期内,受让方经营的所有业态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受让方需对经营业态的资质及合规性进行审核,严禁经营违法违规项目,如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略)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经营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意向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意向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成交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经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