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由承租人自行出资购置并安装的充电桩主体、配套电缆、箱式变电站(箱变)等设施设备,其残值归属承租人,相关具体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不超过(略)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拍卖成交后,租赁期间租金执行先缴租金、后使用场地规则。竞得人须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成交年租金及(略)元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足额缴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缴款路径、账户信息详见支付通知书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按期足额付款,逾期支付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续每期租金,竞得人应于当期支付期限届满前(略)日内足额缴清。各项付款细则以双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为准。 (略).拍卖成交后,竞得人租赁期内租金实行分段核算:(略) (略).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全权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立项、报批报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各项工作,项目施工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全面遵守能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竞得人须按照委托人明确的设计要求与技术标准,在启越综合楼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至地面通道位置,配套建设2座钢化玻璃结构防雨棚;本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该防雨棚,应保证该设施结构完整、状态完好,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移交出租人,具体事宜详见《竞拍须知》。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如下:(略) 技术规格要求:(略) (1)单体尺寸:(略) 总建筑面积:(略) (2)结构形式:(略) (3)质量验收要求:(略) (略).竞得人的承租期限自标的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具体交付时间以双方签署的交付文件为准;租赁期内竞得人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项目运营产生的全部收益由竞得人享有,但需自行承担运营成本、设备维护费用及市场波动等风险;竞得人须保障充电桩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与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符合行业运营规范。 (略).拍卖成交后,若宜秀区文苑路创新产业园启越综合楼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在建期间,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政府规划调整、征迁等相关因素,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成交标的无法交付的,委托人仅无息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与拍卖人不承担任何额外赔偿责任。 (略).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政府拆迁、收储、改造等行政规划事宜,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竞得人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出租人指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退还承租充电站场地,不得因自身损失拒绝交付场地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略).若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决定继续公开拍租该场地,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人放弃续租,须将项目涉及的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及运营维护相关权益可由承租人自行处置、拆除,出租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略).其它:(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