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农(动监)罚〔(略)〕2号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经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略)年4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农场位置、鸡舍数量、养殖红公鸡数量及经营者刘**现场不能提供该批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略)年4月(略)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农场养殖情况及执法人员检查过程;
3.(略)年4月(略)日《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4.(略)年4月(略)日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养殖该批鸡进雏时间、数量、免疫、用药等情况;
5.(略)年5月(略)日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鸡的详细情况及无该批鸡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经营的事实;
6.(略)年5月(略)日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身份;
7.(略)年5月(略)日鸡雏销售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购
进鸡雏的时间、数量、单价、货值金额、厂家信息。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略)
依据《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转引至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应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略)元的。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