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乐客公司8台轿车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乐客公司8台轿车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委托方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乐客公司持有的8台轿车转让,车辆信息如下: 车牌号 | 车型 | 发动机号 | 车辆识别代号 | 购置日期 | 行驶公里数(km) | 年审日期 | 交强险有效期 | 皖A1B9D2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5-(略).1.4 | 皖A(略)UB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5-(略).1.4 | 皖A0M8E2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X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5-(略).1.4 | 皖AZ(略)C7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5-(略).1.4 | 皖A5Y7F0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5-(略).1.4 | 皖AF9Z(略)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略)-(略).1.9 | 皖A(略)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5-(略).1.4 | 皖AN(略)T | 思皓牌HFC(略)E2CTS | M(略) | LJ(略)A(略)M(略) | (略).1 | 约(略) | (略).1 | (略).1.(略)-(略).1.9 |
2.标的资产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转让资产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3.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略)〕(略)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略)万元(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价款仅为裸车款(含增值税),委托方将按规定由车辆所属单位合肥乐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转让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补办保险及年审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委托方予以协助。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车牌号不随车辆一并转让。车辆的违章罚款、扣分及交通事故责任:(略) 6.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委托方向受让方移交车辆,车辆运输及费用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现场验收转让标的无异议并在车辆移交单签字后,则视为转让标的交付完毕。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转让标的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自转让价款付清之日起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若转让标的自身遭受损害或因标的给任何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若委托方先行承担的,有权向受让方全额追偿。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 3.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略)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1.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略);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由车辆所属单位合肥乐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二)价款支付方式:(略)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增值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半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略);(略)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半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略);(略)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壹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廉 政 协 议
甲方:(略)
乙方: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的,由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略)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的,由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略)
项目经办人:(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