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质等,并认可出让资产现状及出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3.自出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付等手续。 4.出让资产最终只允许出让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出让最终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特别说明: ①江塘乡龙山村王家上屋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安徽悠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略)地质队出具的《太湖县江塘乡龙山村王家上屋安置点开挖土石方量估算报告》,按规定的整平标高,该工程开挖量扣除回填方量后剩余砂石土混合物方量为(略).(略)m3。本次出让标的为江塘乡龙山村王家上屋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土混合物,上述砂石土混合物数量仅为估数,数量、品质以工程建设产生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出让标的进行现场勘察及测算,对于砂石土混合物数量、品质、利用价值、市场风险等相关风险及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与出让人无关。受让方外运安置点施工剩余砂石土混合物时,须自行与施工单位安徽悠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服从配合安置点施工。 ②意向受让方应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标的现状,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标的现状清楚且无异议。受让方竞得标的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出让文件和标的数量、品质等以及成交结果、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任何异议。 ③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代理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代理公司将通过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江塘乡人民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并于(略)日内付清所有成交款。如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成交款,按照该标的成交价的(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交易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或依法追偿。出让人依法重新出让时,原受让方不得参与该标的的竞买。未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④本次砂石土混合物处置采用网络电子连续竞价方式公开拍卖,以最高报价者达底价则成交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⑤ 受让方交齐成交款后,凭《出让合同》与出让人办理标的交付手续,出让人按现场现状交付标的给受让方,标的数量、品质如有变化,不影响成交价格,后续运输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在装车运输过程中,受让方需做好安全防护,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并服从项目指挥部、江塘乡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调度。标的自出让人交付之时起,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出让人无关。受让方须于标的交付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清理、运输完毕(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清理、搬运时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不得破坏周边地形面貌。由受让方自行外运处置并承担所有费用。运输过程中与周边群众环境及矛盾自行解决。 ⑥受让方逾期未清理及运输完毕的,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满(略)日未清理、运输完毕的,视为竞得人放弃剩余砂石土混合物的处置权,剩余砂石土混合物由江塘乡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理。 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日常巡查、进度督办、现场协调及违约行为的监督处置,督促竞得人限期整改。 ⑧若流拍,需临时堆放的,由江塘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堆放场地并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⑨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能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竞得人竞得的砂石土应优先供应太湖县境内工程。 ⑩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