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招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食品安全信用 5.1近3年内未被政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 5.1.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5.1.2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5.1.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5.1.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 5.2近3年内未被教育部门列入校园食堂承包经营黑名单。(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5.3投标人须提供自(略)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在餐饮经营中未发生构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略)年(略)月5日修订]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等)。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扫描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特定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类别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且许可范围覆盖餐饮服务管理,并承诺具有与所投标的学校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3年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撤销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