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榆树街道辖区内所管辖幼儿园,3台校车日常运营管理,安全接送域内幼儿上、下学等工作。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对合同内容规定的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
2.服务单位需按照区域划分情况提供备班车辆和备班驾驶人员,确保在校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保证正常运送需求。
3.服务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长鼻子”校车提供服务。每辆校车要求(略)座以上的座位。中标单位需在签订合同之前完成本项目拟投入的全部所需运营车辆配备(运营车辆配备需通过交警、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校车安全性能检查,并对所有配备的司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等),若未完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服务单位承担,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4.服务单位负责合理安排校车行驶线路,合理调配车辆,因生源数量增减带来的车辆增减问题由服务单位解决。
5.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辆行驶记录仪,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校车行驶状态,在校车运行时间实行值班制度,分析处理动态信息,配套设备设施及维护升级等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7.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不得“带病”上路。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8.服务单位要做到校车运行定时、定点、定线,规范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时间和线路。如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需改变时间、线路的,必须事先将线路变更情况报相关部门审批。
9.校车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完好。
(略).校车运载学生或儿童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略).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严禁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学生应当采取实名制乘坐校车。
(略).服务单位须按规定为校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的各类保险。
(略).校车上下学生时,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抵达学校到离开期间,应当在校园内或指定地点停靠。
(略).校车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由服务单位承担责任。
(略).服务单位应依法进行纳税,要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校车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校车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略).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运载小学生超过(略)人时,应配备2名照管人员。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注:(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