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若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转为权益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略).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没收的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不足以抵扣交易服务费用,本所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若有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