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苏滁高新区教育局,市直相关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略)年)的通知》(教基厅函〔(略)〕8号)精神,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略)年普通高中学位扩容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略)〕(略)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略)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略)〕(略)号)相关要求,切实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促进全市普通高中学校优质特色多样发展,现就做好(略)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制定与执行
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各校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确定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稳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和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统一平台的通知》(皖教秘〔(略)〕(略)号)要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
二、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录取办法
(一)招生对象和招生范围
(略)年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并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历届生不能录取到市级及以上示范高中,报考其他普通高中提高(略)分建档(含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域或本市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特长生招生范围由市教育体育局另行确定。
(二)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中考总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填报不同层次的普通高中志愿,但不得强行要求或者代办。市教育体育局将加强对各地各初中学校规范指导学生填报志愿工作的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指标到校生分配和录取原则
坚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略)年仍按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略)%比例切块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适当向薄弱学校、乡村学校倾斜。指标到校生的测算和享受仅限于符合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各县(市、区)出现的如遇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校分配指标的录取工作,由各地按照考生志愿、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指标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在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如无生源或完不成计划,则剩余指标不再另行分配到其他初中学校,在本县域内按照剩余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合理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为统筹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于阅卷、统分结束后,依据市教育体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划定本县(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公布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育体育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
(略)年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 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略)分投档;
4. 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 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略)分投档;
6. 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关于修订<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执行;
7. 公安系统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执行。
8.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公牺牲人员、在灭火救援一线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标准参照《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军人子女“中考”照顾政策一类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人员子女考生加分参照《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军人子女“中考”照顾政策二类标准执行。
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对于考生申请政策性加分,初中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程序,严格把关,落实公示制度。全面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制度。
(七)“特殊类型生”招生办法
各地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略)年)的通知》(皖教办函〔(略)〕(略) 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特定类型招生。要加强对中小学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及特长招生的统筹管理,全面实施特定类型招生省级审核备案制度,从严从紧控制招生学校数量、计划规模及招生范围。经审核准予开展的项目,必须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及培养方案。录取结束后,须按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名单。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需严格控制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严禁随意扩大实施范围及各种搭便车行为。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按照《滁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及办学特色,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培养方案,经主管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后,逐级报市教育体育局、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意后实施。特长生招生纳入自主招生管理。
各类“特殊类型生”招生必须按照经审核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不得变相违规“掐尖”或者降分录取。
(八)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益
随迁子女在我市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九)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杜绝“人籍分离”现象。已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且未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招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各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已报到的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籍所在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三、加强领导与管理
(一)加强市级统筹
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建立普通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地中考中招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滁城城区(含琅琊区、南谯区、苏滁高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安排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结果在录取结束后须报市教育体育局统一审核备案。
(二)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督促学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继续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县(市、区)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要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教育监督,严防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属省级示范高中的,依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由省教育厅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体育局依规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和信息。要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政策。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风险防控机制,全力营造平稳和谐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省、市普通高中招生等文件制定本地(略)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
图片附件附件1:(略)
图片附件附件2:(略)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