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本次竞拍标的为桐城市龙腾街道坊正村大塘洼清淤工程废弃砂石土拍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数据仅供参考,由于不可预见等因素影响,转让方不保证拍卖标的实际数量和利用价值,与实际资源量会有一定的误差,转让标的物具体种类、方量、质量、重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自身需求情况充分做好现场详细踏勘和勘测,核实此次拍卖标的砂石资源量、质量是否符合意向受让方需求,竞得后不得就拍卖物质量、资源量、利用价值、现场运输及作业环境等提出任何异议。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和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出让后的风险一律不负责,由此产生的问题与转让方、拍卖人及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关。 (2)本次拍卖涉及的相关批复、评估等资料由意向受让方主动向转让方了解查询,一旦报名或竞得此次拍卖标的,自动视为了解此次拍卖标的涉及的相关资料,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接受有关单位监管。 (3)因受让方违约而导致的相关纠纷与转让方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单位无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如受让方不履行此次拍卖项目相关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缴纳成交价款、自愿放弃中标资格等,导致此次拍卖项目进行二次拍卖的,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此次拍卖项目再行拍卖时,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 (4)受让方应于成交公示结束后3日内按约定一次性缴清成交价款、交易手续费和拍卖佣金,并签订砂石土转让合同。合同内明确规定转运期限,受让方需在(略)日内完成清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道路运输、环境施工等问题,由转让方负责协调、配合处理。如果未按时完成清运,转让方因为施工需要,可以将砂石土转运到场外,由此产生的机械、运输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受迁坟、天气、环境、政策等影响导致延迟开工,由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适当延长。 (5)受让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挖运、装运等费用需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负责施工现场相关的清理工作,清除场内残留垃圾,清理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施工堆积物,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 (6)本项目按拍卖公告和转让合同执行,经属地政府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开具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说明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