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意向方报名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勘验完毕),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须上传资料清单要求的所有资料。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承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租金、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押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及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出租方在收到年租金、押金之日起 (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履约保证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履约保证金)。 5、承租方房屋使用要求: (1)承租方经营项目以服务周边学校和师生为主,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和家长交通秩序; (2)承租方经营不得影响草原文化交流中心项目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3)承租方必须确保安全和消防安全,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餐饮、娱乐场所、洗浴中心、仓储运输单位、养老院,均不允许租赁经营;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4)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服务周边学校和师生经营项目,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出具承诺书。 6、税费的负担:(略) 7、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8、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略)、最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 (略)、本次房地产按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