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略)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略)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且意向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未经属地政府事先同意,受让方不得将标的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转让或其他导致标的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6、标的资产为工业厂房,意向受让方的投产行业须符合惠山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在投资强度等方面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惠山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办法》中对工业用地亩均税收等相关准入要求,在惠山经开区范围之内亩均税收达到(略)万元/亩。同时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在办理不动产证变更手续前,须按照属地政府关于产值税收、环保等要求,与地方政府签署《惠山区工业用地产出监管协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向园区相关部门了解是否符合入驻条件,自行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7、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