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出租方要求,意向承租方应为独立法人企业。 1.根据景区相关规划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要到现场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房屋供暖、供水、消防、电力、基础配套或其他不符合商品房租赁条件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或违约责任等。 2.承租方承租后,需在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合格证,方可进行经营。承租方自行承担未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3.承租方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时,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所有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因装修施工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导致火灾、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房屋损坏、第三方损失以及因事故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 4.若承租方更改租赁标的的用途,未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租赁合同》。 5.该标的坐落于核心景区范围内,冬季本标的所处区域纳入雪博会收费景区范围,且每年冬季开展雪雕制作及拆除作业期间将实施临时闭园管理。承租方已充分知晓前述情况,并自愿予以接受,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减免租金或供暖费。 6.太阳岛第(略)栋房产部分房间现状出租,拟出租业态为研学、文创售卖;租期五年,提供不超过3个月的装修免租期。 7.意向方需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业态经营方案(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通过证明方可参与报名。 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相关情况和要求,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退还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承租方须在(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