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正大阳光评报字[(略)]第(略)号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房产权属人为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受委托作为出租方负责该房产的公开挂牌出租工作。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自行鉴定出租标的是否达到所需的安全标准,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由产权单位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意向承租方须实地勘察标的,自行调查判断标的的具体详情,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及附属配套设施所有瑕疵,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4、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承租方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交房日为起租日。标的出租年限为3-5年。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成交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标的年租金(略)%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5、标的具体位置以产权单位现场指认为准,标的房产无平面图,无结构图,具体面积以实际为准。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将出租物整体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7、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8、标的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供热费等规定由房产权属人缴纳的费用由房产权属人承担。其余未明确表述的费用按实际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9、标的1内部装修破损严重,水电燃气目前均无法使用,物业费、供热费、煤气费欠款多年;标的2内部未进行装修,入库门为卷帘门,无上下水,物业费、供热费欠款多年,以上欠款房产权属人已承诺承担。标的房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供热设施、供水设施、燃气设施等涉及到安装或维护的,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略)、本标的竞价阶梯为0.1万元,承租方应在标的竞价(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竞价系统提示交纳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须在竞价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凭《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与出租方、产权单位(哈尔滨市商务局)三方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略)、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出租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略)、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略)、因本次出租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略)、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全面、细致地了解标的实际状况,须认真阅读公告及所有附件内容。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完全认可标的存在的全部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与标的瑕疵等相关的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出租方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