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拟对持有的“国民信托 凤凰1号中科建设重整信托计划”受益权、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债权进行公开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产基本情况
(一)信托受益权
信托名称:(略)
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略)
该资产来自于上海三中院批准的中科建设总公司重整方案,债务人以现金及信托收益权偿债。(略)年(略)月底,确认某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略),(略).(略)元部分由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现金进行清偿(后未履行),其余部分债权转为信托份额,某金融机构共受领(略),(略),(略).(略)份,对应账面金额(略),(略),(略).(略)元。
截至(略)年6月1日,某金融机构持有“国民信托凤凰1号中科建设重整信托计划”(略),(略),(略).(略)份的信托受益权,现拟全部处置。
(二)债权
债务人:(略)
债权金额:(略)
该资产来自于上海三中院批准的中科建设总公司重整方案,债务人以现金清偿部分。(略)年(略)月底,确认某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略),(略).(略)元部分由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现金进行清偿(截止公告之日并未履行)。截至(略)年6月1日,某金融机构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略),(略).(略)元的债权,现拟全部处置。
二、资产亮点
(一)信托受益权经法院裁定批准、信托合同确认,法律关系明确,权属清晰。
(二)(略)万元现金债权属于重整计划中的“小额债权”,清偿顺位优于普通信托受益权,若未来中科建设有任何资金回笼,该部分债权具备理论上的优先清偿可能。
三、资产瑕疵
(一)根据管理人披露的(略)年审计报告,该项信托净资产已为负,(略)、(略)年度信托计划净利润合计为负。本信托受益权实际可实现价值较低、产生可分配现金的可能性较低。
(二)虽然(略)万元债权具有名义上的优先性,但其清偿前提是中科建设在支付完所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后仍有剩余资金。当前现状下,该前提条件短期内无法满足。
(三)(略)年(略)月(略)日,中科建设作为委托人与国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了《信托合同》,设立了国民信托·凤凰1号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5年,受益人范围为对中科建设享有未获全额清偿债权的债权人。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即将于(略)年(略)月(略)日到期终止,存在到期后不续期管理的可能性。
上述仅列明主要瑕疵,还可能存在其他未披露瑕疵与潜在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尽调、自主评估标的价值,某金融机构对未披露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转让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交易、公开拍卖(含网络拍卖)、招标竞价等其他方式。
五、交易对象及条件注:(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六、付款条件:(略)
七、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略)
八、合作意向
资产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与某金融机构联系咨询。
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处置事宜,若对此有异议或有意者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九、其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相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某金融机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终以权利凭证、合同、协议、法院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构成投资承诺,请投资人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受理公示事项:(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邮箱:lichong@gwgsfl.com;chenli@gwgsfl.com
通讯地址:(略)
邮编:(略)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