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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黄埔区民政局对(略)—(略)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相关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预算为8万元(超出视为无效报价),服务期一年。
二、基本要求
(一)在国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属于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法律服务定点供应商;
(四)符合《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略)年修订)》(以下简称《黄埔区聘请法律顾问办法》)第八条的条件要求;
(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服务需求
(一)协助草拟、审查政府合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等文书,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协助处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协调、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出席有关重要会议,为采购人的决策事项、行政行为和日常管理事务的处理提供法律论证和咨询服务,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采购人需求开展法制宣教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场;
(五)按照采购人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参与采购人的重大执法活动;
(六)为采购人依法处置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七)指派一名律师于每周工作日期间到采购人指定办公场地提供8小时以上现场法律服务。
(八)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对重大疑难事务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九)履行《黄埔区聘请法律顾问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义务,遵守《黄埔区聘请法律顾问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规定。
(十)服务期满提供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总结。
供应商须对全部需求进行响应,不允许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报价,否则视为无效。
四、报名条件
(一)供应商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略)名以上受聘专职律师,且专职律师中至少有5名具有(略)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二)供应商能够指派3名以上熟悉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员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且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律所合伙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略)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负责区(县)级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区(县)级政府下辖镇(街)的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五)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近1年独立承办或主导多宗案件。
(六)项目负责人近3年承担的区(县)级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区(县)级政府下辖镇(街)的法律顾问项目服务质量或服务满意度较高。
(七)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场地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应当具有较强行政法律业务经验,能够现场解决行政法律事务。
五、报名资料
报名提交资料包括:
(一)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务所简介、主要业绩、服务范围、无行业处分证明等基本情况。
(二)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及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查询截图。
(三)经办人如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如为授权代表,须提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逐项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报名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在广州的常驻服务机构在职人员名单及人员执业年限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各团队成员简历、主要业绩、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3.近5年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区(县)级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区(县)级政府下辖镇(街)的法律顾问项目合同、服务台账、法律意见交付记录等能够佐证符合第四条第四款要求的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近1年执行的(略)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材料(如案件裁判文书)等能够佐证符合第四条第五款要求的证明材料;
5.近3年由区(县)级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区(县)级政府下辖镇(街)出具的同类型法律顾问项目服务质量说明、评估报告、验收报告等能够佐证项目负责人符合第四条第六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不少于三份,且三份证明材料应来源于三个不同的采购人。
6.服务工作方案以及其他补充材料。
六、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略)
(二)报名渠道:(略)
七、评审流程
潜在供应商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要求准备报名资料(不得附带任何形式的报价单),并在报名时间内发送至报名邮箱。采购人对报名资料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核,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或材料无法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均属于无法通过资格审核的情形。资格审核结束后,采购人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供应商携纸质报名资料(一式两份)和纸质报价响应单到指定评审地点进行现场报价,以价低者得为原则选取供应商。
八、公平竞争审查
如认为本公告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略)年6月(略)日(略):(略)
九、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公告所称“近N年”,其计算周期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如“近1年”指公告之日起向前推算满(略)个月(或(略)个自然日)。
(三)供应商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材料。
(四)供应商的实际服务团队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报名时提供的人员一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服务团队人员和项目负责人。
(五)采购人一个自然年内需进行法律论证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事务预计超过(略)宗,供应商应按时按质完成所有工作。
(六)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经发现供应商不能胜任或不符合本公告所列明条件的,采购人将依法解除合同、追偿损失,并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以采取惩戒措施。
(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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