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内容主要为鞍山市***立山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配送地点及就餐人数:
1.鞍山市***立山分局:(略)
2.友好派出所:(略)
3.双山派出所:(略)
4.沙河派出所:(略)
5.立山派出所:(略)
6.曙光派出所:(略)
7.深沟寺派出所:(略)
8.灵山派出所:(略)
9.立山分局巡防大队:(略)
定价方式及要求:
1.定价周期为每月至少2次定价。在定价周期内,当期送货价格为大润发、特超市、佳泰乐三家超市当月上半月下半月各取一次的算术平均价格作为基础价格(超市打折或促销商品按照现价计算),以基础价格乘以报价折扣率作为当期核算参考价格。(若三家超市中任意一家中标,不参与送货平均价格定价)
2.采购人对部分送货商品,按照当月上半月和下半月各取一次送货单价并计算出当月的该送货商品的平均送货单价,当期平均送货单价超过当期核算参考单价的(略)%,采购人可以无条件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并终止合同。
3.如果供货质量、执行价格、配送服务等出现与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及协议约定不符的问题,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并终止合同。
采购内容及要求:
1.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明确分级的副食品等级不低于国家一级/优级标准,无明确分级的副食品按本地大型超市同期优质品为参考。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
2.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有明确分级的蔬菜食品等级不低于国家一级标准,无明确分级的副食品按本地大型超市同期优质品为参考。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略)%以上。
3.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有明确分级的蔬菜食品等级不低于国家一级标准,无明确分级的副食品按本地大型超市同期优质品为参考。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
★二、食材要求:
采购内容:(略)
1、食用油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①油类需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加工原料为非转基因。
②油:(略)
(2)油类质量检验标准:(略)
(3)食用油需为大型超市能询到价格的产品。
(4)供货时必须具有:
①供货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②供货时须提供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③供货时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④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⑤食品购销协议、购货凭证或原料有效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米(含杂粮)、面(含挂面)
(1)包括大米、面粉、馒头粉、全麦粉、烧麦皮、薏仁米、红米、紫米、江米、荞麦米、大碴子、高粱米、大麦米、燕麦米、黑米面、豆面、大米面、饭豆、黑豆、绿豆、枸杞、百合、葡萄干、莲子、小碴子、面片、挂面及各种杂粮等。
(2)优质大米面粉,米粒整齐均匀洁白,面粉颜色正常,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黄粒、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新面粉。
(3)大米及面粉为大型超市能询到价格的产品。
(4)供货时必须具有:
①供货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②供货时须提供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③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④食品购销协议、购货凭证或原料有效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3、蛋类、豆制品
(1)豆制品:(略)
(2)鸡、鸭、鹅、鹌鹑蛋等,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要求:(略)
(3)供货时必须具有:
①供货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②供货时须提供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③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④食品购销协议、购货凭证或原料有效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4、瓜果蔬菜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略)
(2)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略)
茄果类:(略)
瓜果类:(略)
根菜类:(略)
薯芋类:(略)
葱蒜类:(略)
豆类:(略)
水生菜类:(略)
食用菌类:(略)
芽苗类:(略)
(3)食材要求:(略)
(4)各类食品原料质量要求:(略)
(5)供货时必须具有:
要求供应商每日供货时出具部分品种(每月达到全品种检测)的“药残检验合格证明”;每季度出具“质量安全证明”;年度提供“质量安全承诺”。供货时提供食品购销协议、购货凭证或原料有效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自行验收,不合格立即退换货。
5、禽类、肉类、水产品类及冻货类(供应商配送的禽类、肉类、水产品类及冻货类渠道来源正规可溯,供货时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1)禽类
①鸡、鸭、鹅等禽类:(略)
嘴部:(略)
眼部:(略)
皮肤:(略)
脂肪:(略)
肌肉:(略)
(2)肉类
①猪、牛、羊等肉类:(略)
②鲜肉类:(略)
监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与屠杀代号一致的日检疫检验报告和肉体上应有的屠宰印章为准。
③供货时须提供动监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或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食品原料购销协议、购货凭证或原料有效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
(3)水产类
鲜鱼:(略)
眼睛:(略)
(4)冻货类(冷冻禽类、冷冻肉类及冷冻水产类)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略)%,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略)%,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略)%,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略)℃)。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5)食材要求:
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
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6、干货类、调味品类
(1)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黄花菜:(略)
黑木耳:(略)
银耳:(略)
香菇:(略)
腐竹:(略)
粉丝:(略)
干贝:(略)
紫菜:(略)
调味品类包括:(略)
(3)供货时需提供:
①供货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②供货时须提供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③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④食品购销协议、购货凭证或原料有效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7、非食用冰块
夏季天气炎热时,因冷藏设备有限,供应商需提供非食用冰块用
于保证蔬菜及水果新鲜。
★食品配送及供货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稳定的货源;具备良好的仓储能力和快捷的运输能力;能够按采购人的需求计划准时供应。
所有货物规格符合采购人提交的日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
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必须保证每天供应)、数量、品类、品质要求准时送达,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一旦影响到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转,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4)保证每天早 8:(略)
(5)投标人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出现因供货商品变质等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等人身疾病发生,经查实后确属供应方责任,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采购人要求供货时,必须将食品原料无偿配送至指定位置
并完成装卸工作;配送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配送证,统一着装,干净卫生,语言文明;对配送的食品原料轻拿轻放,配合采购人检斤验货,保证外形完整并按指定位置摆放到位。配送菜品设施(如菜筐、鸡蛋筐、豆腐筐)等干净,无污渍。
(7)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送货车辆专车专用,并配有专车配货;车内、车外卫生整洁,车内空气流通,具备防污、防蝇、防腐、防冻设施。
(8)配送单位从业人员需无传染性疾病,配送时需提供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服务承诺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食堂验收人员的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应即拒收;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必须按照后勤采购人员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协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后勤食堂的正常运转,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供应商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提前1周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3、采购人对供应货物质量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如采购人抽查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供应商需立即整改,如需求合理供应商不予整改或一个合同周期内发生2次抽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每天配送的货物,采购验收人对于货物重量有异议的,供应商需配合采购验收人核实货物重量是否与供货单一致,如出现核实货物的重量比供货单重量少(略)%以上的,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
★对食品原料检验、检疫的方法、费用负担及违约处理:(略)
1、采购人有权对有异议的食品原料提出检验、检疫要求,并以市级以上检验、检疫单位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如被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的各项指标均达标,检验、检疫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被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有未达标项,采购人可在七日内提出异议;检验、检疫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要无条件的为采购人退换该批货物。
2、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并由供货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将按供货质量、服务行为、跟踪评价结果,不定期调整供货界面和供货量。供应商必须对所有产品能做到当日配送。供应商注册名称、车牌号、相关管理和配送人员如发生变化,应及时与采购人的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及时进行合同变更、配送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
(2)禁止供应商中标后转包、挂靠等其他禁止行为,如若发现,则立即终止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3)送货时,需提供当天供货产品的检测报告,如不提供,采购人有权拒收当天的供货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采购人会对供应商当月的服务情况通过《评价表》(详见附表)进行评价并向供应商予以反馈,并按照《评价表》中扣分项目说明的相关要求予以执行。
备注:(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电子交易项目相关要求 1、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最新下达的辽财采函〔(略)〕(略)号文件执行,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邮寄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