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谈判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谈判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谈判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标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略))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邀请谈判的供应商。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谈判应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