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宝山地热预可行性勘查 探矿权出让交易公告(公告文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略)〕1号)等有关规定,受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委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对黑龙江省绥化市宝山地热预可行性勘查探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3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5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6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7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8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9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竞买人应具备与勘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首次报价应不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或人民币5万元的整数倍。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候选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候选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自由报价期:(略)
八、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对地质的认识情况,仅供参考,相关资料描述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方面的任何承诺与保证。2.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自行前往矿区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探矿权相关情况及勘查开采风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探矿权无异议,并完全接受全部条款。相关投资风险、勘查开采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3.竞买人应充分知晓,竞得该矿业权后,后续转采矿权需符合国家产业最低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距离等相关规定;若因上述因素导致探矿权无法转为采矿权,相关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4.本次挂牌出让的探矿权,涉及的土地、林权、草原、道路使用、用电、用水、坟墓、搬迁、地上附着物等不在出让范围内。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山林、草原、地下水、电、道路、环保、安全及地面附着物使用、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若因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毕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相关风险及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5.因矿业权出让及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相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竞得人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事宜。6.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勘查面积,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7.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应当杜绝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推进绿色勘查工作,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足额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法定义务。如转为采矿权后,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同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创建绿色矿山。8.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9.竞得人竞得探矿权后,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探矿权出让终止的,按不成交处理。出让人依法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收回探矿权,仅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计利息),其他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如因竞得人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不予退还。(略).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对出让探矿权存有异议的,请于(略)年7月(略)日(略):(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平台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让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略)
十一、其他内容
1.《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应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本次挂牌竞争确定的成交价款;在矿山开采时,每年按照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缴纳采矿阶段出让收益,具体标准为地热水温度小于(略)℃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3.6%;地热水温度大于等于(略)℃且小于(略)℃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4.2%;地热水温度大于等于(略)℃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4.7%。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计算公式:(略)
本公告在绥化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