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略)%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转账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函的出具应当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略)〕7号)相关要求。
(二)采购人可支付合同金额(略)%的预付款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但支付该款项必须在成交供应商提供等额保函基础之上进行(采用保函形式的,等额保函必须验收合格前有效,应当符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略)〕7号)相关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第三方审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审定金额3%的款项作为质保金,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审定金额(略)%,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经成交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在(略)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原路无息退还质保金。
(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略)
(六)支付款项前,成交供应商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由采购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若成交供应商迟延提供发票或申请支付材料的,采购人支付款项的期限顺延。
1.本项目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且不能以支付民工工资名义向采购人要求超合同付款等。为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建立共管账户,在收到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等后,按比例((略)%)转入至共管账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按用工情况登记造册,实行银行打卡发放),转入民工共管账户后采购人再支付剩余比例((略)%)款项。成交供应商将银行打卡发放民工工资凭证复印件作为下一次拨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据,若成交供应商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采购人有权相应推迟付款,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每次(略)元,违约金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成交供应商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包含但不限于需签订合同,明确工种与单价,身份信息、单价、考勤天数,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2.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成交供应商构成违约,成交供应商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略)%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采购人有权以拟支付的进度款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生前述情形且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暂停所有资金支付直至相关事件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