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第三方出具的(略)年度或(略)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银行资信证明)。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中任意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1.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取消磋商资格。 特殊资质: 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且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 3、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