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货物供应能力和良好的资信。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肆级以上(含肆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3.2.1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略) 3.3业绩要求:(略)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4.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可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4.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4.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4.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4.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略) 3.6履约信用要求:(略) 3.7财务要求:(略) 3.8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全额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