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食堂经营相关)。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营业执照未体现经营范围的,还应补充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官网查询的经营范围截图。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招标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食品安全信用 5.1近3年内未被政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 5.1.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5.1.2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5.1.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5.1.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 6.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扫描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特定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类别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且许可范围覆盖餐饮服务管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许可证扫描件),具有与所投标的学校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近3年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撤销的记录(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 2.近3年内未被教育部门列入校园食堂承包经营黑名单。(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 3.投标人须提供自(略)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在餐饮经营中未发生构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略)年(略)月5日修订]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4.禁止情形:(略) 1.2.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与本次投标; 1.2.4.2近3年内承包本校食堂曾因出现本招标文件规定“退出机制(严重违约情形)”被解除合同的; 1.2.4.3法律法规禁止参与投标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其不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所列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