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1、鉴于本项目为重新组织采购项目,如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经评审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现场转谈判采购或直接采购。
2、合同签订前,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均无效:
(1)在“建工集团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重大安全事故被通报或处罚,影响其履约行为的。
(5)初步评审要求或打分项要求提供的业绩资料,为不合格或存在履约异常的。
(6)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参加同一标段(包)或者未划分标段(包)投标的。(注:(略)
3、投标人报价须充分考虑产品质量因素,严控原材料源头质量,禁止恶意低价中标,履约过程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使用单位或采购人按相应条款严格处理。
4、中标人须按照使用单位或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计划及时供应,若对项目生产进度造成影响,按照延误天数1万元/天进行处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中标人履约过程中提供材料经使用单位或采购人、业主方、监理方或主管部门检查或检验,发现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经查证属实,将按以下规定处理。(1)首次发生:(略)
6、如中标人因供应材料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影响使用单位项目生产进度,使用单位或采购人有权自行对外采购,中标人须承担使用单位或采购人从市场购入材料增加的价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或结算材料款中扣除。
7、供应商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其为本合同所采购、加工、供应的一切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碎石、砂石等)来源合法,所供原材料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开采权、加工权、运输权及处置权,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证件及完税证明。若因供应商违反上述之保证与承诺,导致其供应的原材料涉及任何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调查,或导致该原材料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没收、禁用的,均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第三方索赔、项目工期延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以及使用单位或采购人的商誉损失,均由供应商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使用单位或采购人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严禁中标人将本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或查实,使用单位或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并纳入集团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同时中标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使用单位或采购人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