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响应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信誉要求:(略)
5、财务要求:(略)
6、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有特殊情况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无欠税证明)。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响应。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9、其他资质:
(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提供承诺函)。
(2)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